民主不仅仅只是选举,然而不容否认的是,选举却是最基本和必要的民主程序。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在没有公平选举的情况下宣称本身为民主国家。
每一次选举,怀有远大政治理想和改革抱负的政治人物无不透过文宣和连串的群众造势活动,来向选民阐诉个人和所属政党的竞选纲领,以期换取人民的选票支持。
人民在投选政党和政治人物时,除了会参照政党和政治人物过往的政绩,还会考虑到其竞选纲领和改革承诺。政治人物在大选期间所作出的种种竞选承诺,以及在当选过后的日子里所发表的真情告白,人民不只不会轻易忘记,而且还会日日跟进政治人物和其团队实践改革承诺的进度。
历史上有太多政治人物在胜选后将人民的期许抛诸脑后的例子,历史中也不乏意志不坚定的国家领导人推动改革半途而废的事迹。因此,我们不得不对倚靠改革承诺凝聚民心上台执政的国家领导人发出以下疑问:
一、一个国家的首长可以在不修正含有不公正、不平等条文之国家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宣称自己已经尽心尽力改革国家了吗?
二、古今中外,有哪一个在建国历史中留名的国家领导人,是在不触及改革国家建制的情况下,靠一再的修正周而复始的偏差行政作业和错漏百出的行政指令,来奠定历史功业的?
打着改革、廉政、开明等旗号上台执政的政治人物,总爱透过媒体大肆宣传自己的改革诚意,而政治人物的盟友和下属们也都会识趣的配合政治主子的口号大加赞誉领袖开明、中庸和用心良苦等等。然而口说无凭,漂亮的吹捧之词不是衡量国家领袖改革成果的客观标准,要评估一个国家领导人针对国家进行的改革成果,要检验一个国家的实质民主成就,国家的法律条文是最主要、最直接的参照指标。
公共建制的蓝本和法源依据
法律并不只是一般百姓刻板印象中专门被执法单位引用来逮捕、控告和惩戒罪犯的条文。它其实还是国家公共建制的蓝本和法源依据,明文界定各种国家公权力的权限与职责、明文保障普罗大众不容国家公权力和其他个人、单位或群体侵犯的基本权益与自由。
法律条文所遵循的是普世的公平、公正、平等与正义等原则。在实行法治的民主国度里,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公益的最后防线。一旦国家的行政机关(各级政府机构)或立法机构(国会、州议会)作出违反宪法精神或自然公正法的举动,任何受到国家公权力压迫或危害的人民皆有权利入禀法庭,在法律的保障下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法庭宣判有关行政机构或立法机关的作为违法。
因此,只有当国家的主政者改正或废除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公平、不平等、不合理的条文,我们才能肯定国家领导人的改革功业,并由衷的赞誉其执政团队的改革诚意。否则,人民只能继续活在看国家首长和各部门部长脸色过活的日子里。因为,我国有不少法律条文赋予首相和部长极大的诠释空间,却又不容百姓通过司法程序对其进行挑战的执法权力。
我们仍然记得,国家首长在2004年3月大选时所推出的竞选宣言当中提到,国民阵线将会在赢得新一届的政权后,减少官僚作业,增加政府施政的透明度。可是时至今日,我们的国、州议员和媒体从业员仍然活在《官方机密法令》的阴影下,战战兢兢的揭露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弊端。
减少官僚作业 增加施政透明度
《官方机密法令》规定由部长、州首席部长或他们所授权的官员列为官方机密的政府文件,一旦遭到泄露,违法者将面对强制性坐牢最少一年、最高14年的刑罚。请问在“官方机密”字眼没有被明确定义,而法令规定的刑法又极度严厉的情况下,我们的议员和媒体从业员要如何摆脱自我设限的心态,无畏无惧的揭发攸关公共利益的政府行政纰漏,进而敦促政府减少官僚作业,增加政府施政的透明度呢?
此外,我国还有限制新闻自由、不利于媒体发挥第四权来监督政府施政的《印刷及出版法令》。《印刷及出版法令》规定报社和期刊的业主需要每年向国安部(前身为内政部)更新出版准证,并赋予国安部部长发出或取消报纸和期刊准证的绝对权力,部长在取消出版准证时更不必给予任何理由。这迫使出版业业主为了保住出版生意,训令属下的新闻从业员“小心处理”不利于执政当局的新闻和评论文章,而新闻从业员为了保住饭碗,在编采作业上也处处自我设限。请问这条限制资自由流通的法律,如何有助于让我国首相实践“听真话”的真情告白,以及实现促进当局施政透明度的承诺?
我们更记得,首相一再的疾呼人民摒弃“一流建设、三流思维”的不长进心态。可是我们的国立大学青年学子却面对《大专法令》禁锢大学生的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枷锁。缺乏自由的讨论氛围、缺乏与志同道合的朋友组织校园团体和筹办校园活动的空间、缺乏针对国家公共议题提出建言和发出批判的权利,我们的大专生要如何跳脱刻板的填鸭式教育,一步一脚印的培育出本身具有深度、充满创意、拥有批判性思考能力的第一流思维呢?
青天再世 久违司法正义重现?
我们更难以忘记的是,在2004年大选期间,刊登在各大中文主流媒体,把现任首相形容为再世包青天的国阵竞选文宣。所以,我们不得不对我国目前仍然拥有容许当局无需经过法庭审讯,既可无限期扣留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嫌犯的《内安法令》感到格格不入。包青天是中国古代宋朝时期,让含冤待雪的庶民得以通过司法审讯的途径,来为自己不平的遭遇翻案的清官,他代表了中国古代司法正义的形象。然而,当局至今仍无意废除的《内安法令》却显示了与所有嫌犯理应获得法庭平等听审权利原则背道而驰的精神。
恶名昭彰的《内安法令》赋予警官在没有拘捕令的情况下,拘捕及扣留警方相信会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士不超过60天;国安部(前身为内政部)部长如果觉得遭到拘留的嫌犯会危害到国家安全,他可以在没有审讯的情况下扣留嫌犯不超过两年,并可无限次的更新两年的扣留政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底下,没有审讯几乎等同于没有正义。请问在审讯正义缺席的《内安法令》面前,谁还有勇气高唱包青天的赞歌?
对比主政者的改革承诺所保证的种种社会公义以及我国现有严苛法律体系下的实质内涵,我们不得不体认到,没有诉诸检讨法律体系的改革承诺,实在难以结出真正的改革果实。
Categoy: 政治(Politic)
此文刊载于9月9日的《东方日报》“名家”版
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detail6.asp?alp=-1933246856
0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