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威在《认识<自由媒体>:虚拟社区之可能》一文中提到,我似乎是认为由于部落格属于私人的东西,所以<自由媒体>协调组不应为了一篇(属于私人言论性质的)部落格的诬蔑性言论,而代表所有虚拟社区的网民,向觉得受到伤害的人士/团体道歉。道歉的责任应该回到个人,与其他网民无关。
其实,这不是我所要表达的全部观点。
我最关心的其实是:
1) <自由媒体>协调组的代表性问题。
<自由媒体>协调组是<自由媒体>虚拟社区的全权代表吗?<自由媒体>协调组代表组此次代表网民道歉,下一次会否代表网友在其他媒体上发表个人(或几人)针对其他课题的立场。未来会否有骑劫民意(网民)的可能?
2) <自由媒体>协调组的道歉声明,会否打开了网络媒体自我矮化,向主流印刷平面媒体俯首的先例?让主流媒体以网络媒体已经公开承认本身公信破产为由,不必理会来自网络媒体针对其编务疏漏的指正以及制衡,在自认属于唯一"正宗"的情况下,更加肆无忌惮公器私用,以公谋私。
3) <自由媒体>协调组的道歉声明,会否造成主流媒体的读者,还有中文网民,认为网络媒体相对于主流印刷平面媒体,始终是一种次级、次选的资讯来源。从而让有识之士在528事件过后,尝试打开主流媒体缺口,另辟更客观、更全面、脱离党团操控中文媒体的努力付之一炬。
4) <自由媒体>协调组在一向被网络媒体视为制衡对象的主流媒体,公开承认网络言论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是否会成为当局或有心人士主张让国家机关应该加强管制网络媒体的凭藉。
回到问题的根本:道歉没有错,可是在发布道歉声明之前,道歉的姿态和发布道歉的平台必须要再三斟酌。因为,在网络媒体向主流媒体道歉时,公众尝试解读的,很可能不仅仅只是道歉声明的内容,还包括道歉者向道歉对象表达"深切反省"时所反映的主、辅(仆?)姿态。 Category: 媒体(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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