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前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斯召开记者会,表明支持律师公会促请政府检讨1988年司法危机的呼吁时,提到了马哈迪政府在1988年3月主导国会通过删除联邦宪法第121(1)条款中“司法权”字眼的做法,是导致我国法院失去对政府政策和国会所通过的法令进行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权力的原因。
敦沙烈指出,法院在联邦宪法121(1)条款中所列明的“司法权”字眼被取消后,法院只享有联邦法律所赋予的权限,换句话说,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自此被转移到由国会制定的普通法律上。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权力对执法权力(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的制衡,正是体现在法院对政府(执法权力)所制定的政策、所发出的行政指令,以及国会(立法权力)所通过的法案和所订立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核的角色。一旦法院裁决由政府推行的政策或由国会通过的法案非法或违反宪法,法院有权宣布违法的政策和法令即刻失效。
然而,1980年代末马哈迪政府通过主导国会修宪来限制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权限的做法,就好比执法权力串通立法权力来架空司法权力对二者进行制衡的功能。在我国的执法权力和立法权力拥有高度重叠关系的情况下,司法权力的失守意味着“三权分立”和“三权相互制衡”的概念在我国正式变成名存实亡,只沦为课本上供人阅读的理论教材。
事实上,这项在1988年司法危机发生期间进行,旨在削弱法院司法权力的修宪动作,为日后政府制定被知识界批评为不合理,却不容法庭挑战的争议性法律提供了合法基础。
敦沙烈阿巴斯就指出,在1988年修宪的背书下,我国的一些法令甚至出现了“部长的决定是最后决定,不容法院质疑”的条款,导致行政权力凌驾司法权力。恶名昭彰的《1984年印刷与出版法令》就赋予部长不容法院挑战的期刊出版准证发放权力和褫夺权力,成为国安部(前身为内政部)夹在报社和杂志编采工作人员颈上、规训二者在处理新闻报导和评论文章时务必进行自我设限的利刃。
另外,这次削弱法院司法审核权力的修宪,也为马哈迪政府数度修订《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以及《1986年官方机密法令》的举动提供了法源依据。更令人担心的是,近几年来由政府草拟的许多法律皆拥有字意模糊、可供部长任意诠释的条文,却又同时赋予部长不容法庭挑战的最终决定权。一旦人民在有关法律下面对政府不公平的对待,人民也无法入禀法庭要求法官审核当局的决定,通过司法途径为本身不平的遭遇申冤。
三权失衡导致行政权力坐大、任意妄为,甚至公然侵犯公民权益的危害不可不察!
Categoy: 政治(Politic)
此文刊载于9月4日的《东方日报》“名家”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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