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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应该反对内安法令(ISA)?

ISA是英文Internal Security Act的缩写,中文翻译作《内部安全法令》,中文简称则为《内安法令》。法令前身是英殖民政府在上个世纪40年代为了对付共产党武装颠覆行动而设定的《1948年紧急条例法令》(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1948);独立过后,马来西亚政府坚持当时仍然面对共产党颠覆活动的威胁,将它修改为《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

虽然共产党已经完全被政府瓦解,共产主义到底是什么概念,在马来西亚甚至已经不为大多数人所知,共产主义已经不是马来西亚人民的安全威胁,可是政府仍然拒绝修改或废除这项过时、不人道,不合法律公平与公正原则的法令。

为什么我会说《内安法令》(ISA)过时、不人道,不合法律公正原则呢?

因为《内安法令》允许内政部长在未经审讯的情况下下令警方扣留部长认为对国家安全(security of Malaysia)、公共服务的正常运作(maintenance of essential services)或人民经济生活(economic life)构成威胁的人士长达两年。在两年的扣留期限到期后,若部长认为此人对国家安全仍具威胁,部长可以更新两年的扣留令;换句话说,国安部长可以通过每两年的延长扣留无限期拘禁一个人!

《内安法令》是我国还未独立前以及在国家独立初期,社会结构仍不稳定,当局和民间缺乏足够专业和共识来维续社会稳定,执法当局在非常时期暂时性用来维持社会秩序的非常手段。

但是,《内安法令》在司法制度健全的民主国家是没有存在的必要的,因为:

1)它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皆可以享有同等司法审讯权利的公平审讯原则。

2)它违背了一个人在被法庭定罪前,被认定为无罪的“宁纵勿枉”与“假定无罪”司法原则。

3)它违背了一个人(嫌犯/被告)只有在法庭审讯中被证明有罪,才能被定罪以至于被剥夺人身自由,以及所有嫌犯皆可以通过聘请律师进行法庭抗辩,提出证据来为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辩护,为自己讨回清白的公正审讯原则。

4)它让国安部长单凭缺乏司法专业的判断,甚至是个人的好恶,来剥夺任何人的人身自由,并在扣留期期间对被扣留者造成极大心理和生理创伤,更对扣留者家属造成严重的精神干扰,甚至失去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若遭扣留者为养家的主要成员)。

5)它赋予国安部长不受法庭挑战和置喙的逮捕和扣留权力,极有可能成为政治人物用来打压政敌、镇压异议,继而营造白色恐怖,来促使人人自危和噤声的政治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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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s

said…
明白了!
感谢你这一章!

可是关于isa扣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