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很可能是来自马华的朋友,在我回答了“新闻自由的先决条件是什么?”的一系列问题后,依然继续秉持他“只问不论述”的精神继续抛出以下疑问:

姑不论这些是否是“新闻自由”的先决条件,那么再追问:“法律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我们彼此不爽对方的讨论态度,相互“指桑骂槐”的抬杠了一整天后,我作出了以下较长篇的回复:

当我们谈法律时,我们必须分清“公正的法”与恶法的分别。

“公正的法”是为了确立正义、公平、公正等价值。

恶法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权位和既得利益者的利益,由当政者制定来打压任何企图反抗腐败专权之人士的法律。

“公正的法”是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用以治理社会、维续社会秩序的法律框架。(法治社会)

恶法是从前的封建帝王或神权统治,乃至现代社会的威权体制、半民主体制、共产体制等,用以限制民间对不公义现象进行起义,继以维护政权的法律框架。(人治社会)

所以当我们谈“法律的先决条件是什么?”时,我们指的法律是“公正的法”而不是恶法,否则这样的讨论是在为邪恶的霸权背书,这样的讨论是没有价值和人道意义的。

法律的先决条件就是三权分立,因为

1)“公正之法”的创立有赖于立法机构(在马来西亚是国州议会)对法案的草拟、辩论、修正和表决。
2)“公正之法”的执行有赖于内阁、政府部门和部门旗下各官方单位依法办公。
3) 到底所谓“公正之法”的制定和执行有没有偏颇和违背公正、公平等的原则,需要由司法机构(法庭)来裁决(如果进入司法审核程序)。

然而,在马来西亚,不仅三权不分立、三权高度重叠,而且执法权力(又称作行政权力)的权力还大到凌驾其他二权之上的情况,甚至国会议员的守则和议事日程还得由内阁决定,以及法官的任命是由首相向最高元首提议的。

所以在行政权力操控立法权力以及司法权力的情况下,第四权 -- 媒体的对三权进行监督制衡越发显得重要。追本溯源,新闻自由又是确保媒体能通过公共舆论来鞭策和督促三权相互制约、不徇私、不私下授受的关键力量。

奈何在我国,新闻自由必须有《资讯自由法令》的制定,以及《煽动法令》、《官方机密法令》和《印刷与出版法令》等钳制新闻自由之恶法的废除来确立。

所以基本上,四权(三权是国家公权力,第四权是由媒体负责提供平台来承载自人民积极参与发声的公共舆论力量)是处于环环相扣、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

事实上,只有建制化的明文规范和严明执行,才能确保四者处于权力的良性互动作用,和良性、不徇私和不私通的有效制约。

而,马华身为执政党,是内阁成员,它有权力,也有义务在行政机构(内阁与国安部;马华有四位内阁部长,马华在国安部有一位副部长)和立法机构(马华在国会有31位议员)来促成保障新闻自由和维护群众知情权的法律的草拟和通过。

在维护新闻自由、保障公众知情权,此类促成国家健康转型的过程中,身为执政党。身为拥有超过30位国会立法议员的马华责无旁贷,请停止逃离政治和躲避一个执政党应尽的建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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