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法律,不会在所有的层面订下太过繁琐的细节,以便留下充裕的空间,让法官可以按照特定时空的社会脉络,作出符合当下时代情境的公正判决。
然而恶法却是涵盖人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主旨不在维护正义,而在对人民进行全方位的限制,依循的不是法理原则,而是管制目的。
一些法律是非常时期维持社会秩序的非常手段,只符合当时的情境,譬如国家陷入战争状态时所实施的戒严令或军法统治、共产主义盛行时由英殖民地政府所制定的内安法令、国家独立初期为维持种族和谐的煽动法令等。
但是在时空推前,社会和睦,人民拥有足够的空间进行理性交流的当下情境,用来治理非常时期的严苛法律已失去维持秩序的存在价值,而且还拥有违背法治精神--公平、公正、正义和平等的条款,变成执政党假"维护社会稳定之名"来对付异己的工具。非常时期用来治理乱世的重典,遂演变成政客摧残人权以遂私利的恶法。
千百年来人类一直在进化,治理人类社会的法律也必须跟着进化。立法者必须拥有宏观视野,修订符合时代公正精神的法律;司法者必须明察时代面貌,下达向社会反映公正原则的判例。记得曾有法学家指出法律不仅要公正,还要在执行时看起来公正。
所以,共和联邦国家的法源依据除了来自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条款,还有司法审查和普通法。司法审查确保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违背公正、平等和正义的原则;普通法确保法官在无判例参考的案件上深思熟虑谨慎下判,而对于拥有先前判例的案件,法官不可作出大幅度逾越先前判例的惊世判决。
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区分
Rule of law - 法治 --> 依法治国
Rule by law - 人治 --> 以法治国
法治国度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平等的正义标杆。
人治国度的法律却是服膺于当权者意志,任当权者立订、修改、和任意诠释的法律。这些法律通常授权当权者以严苛的刑法来惩戒违法的人,目的是为了管制人民,确保人民服从政权所制定的秩序,减少人民挑战既得利益者的机率。
在法治国家,宪法明确阐明立定法律的准则--公平、公正和平等的正义原则。一切违反宪法精神的法律可通过司法审查裁决为无效,所以法治国家不承认恶法的存在,或者说不承认恶法为法律。
但是,在人治国家,三权分立(并且相互制衡)的制度存有缺陷,或者司法与立法被执法权力架空,所以立法机关得以制定违反宪法精神的法律,让执法机构拥有的极大的诠释空间来任意执行;而司法机构又无法对违反宪法精神的法规进行司法审查,继而宣判有关违背正义原则的法律为无效。所以,在人治的国家存有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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